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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3 阅读: 34次

一、资金占用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当借款双方在借期内已经达成利率协议,但并未就逾期利率进行界定时,对于出借人提出的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法院将会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法典中资金占用费有哪些规定

资金占用费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家划拨的资金支付的占用费。基金占用费分为固定基金占用费和周转资本占用费。前者是根据国家资金的固定数额计算的,后者是根据国家资金的流动资金数额计算的。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为利息赔偿性质的,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资金占用费的多少取决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再由双方协商确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所需要的利率。可以说资金占用费可以算得上是企业之间变相的贷款。

资金是个人或者企业手中持有的现金,是维持企业运营的货币性资本的,资金的充裕与否,是一个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之一,尤以新成立的公司为然。

除公司拥有者于公司成立初期所交予的资金之外,现代的企业大多以吸引其他人投资的方式来吸收资金,亦有以借贷或变卖资产的方式筹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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