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简介:
赵某、孙某从2011年5月起通过在某网上开设“的网络店铺,对外销售假冒某品牌的休闲服装等商品。其中赵某负责网络销售、进货及发货,孙某负责收取货物,并在上海市某路618号的实体店铺内销售假冒商标的服装。经鉴定:赵某、孙某通过某网网络店铺及实体店铺销售的假冒某注册商标的服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2012年4月,赵某、孙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
经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赵某、孙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库存假冒注册商报商品予以没收。
律师观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知识产权类的经济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经济犯罪,一般都会处罚金刑,这是其特点之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期是根据销售金额分成两个阶段,“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并处,“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般来说,如果初次犯罪的话,由于是经济犯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较低,所以三年以下刑期的获得缓刑几率较大,但是如果三年以上则不允许缓刑,因此,“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认定,对于被告人可能就是天壤之别。如何认定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量刑的分界岭是销售金额25万,25万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该销售金额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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