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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明确各自承担是否有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0-05 阅读: 88次

一、夫妻离婚债务明确各自承担是否有效

离婚时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有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

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债务。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个人债务,这是不问离婚与否,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前提。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分担的,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除离婚协议外,即使是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司法文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的分担,仍然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有人疑惑,司法文书不是有既判力吗?因为既判力也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对案外人不产生既判力。

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对另一方有追偿权。虽然夫妻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中的一方清偿全部债务。但是,在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其中一方在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对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要求偿还自己应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其认定本质是夫妻二人或一人对外举债的目的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这是夫妻共债的目的,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原则区别,同时也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标准。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以上述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下几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离婚债务明确各自承担是否有效?要看是对内还是对外,如果是对内,约定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自然就是有效的。但在外部,对于债权人而言,就是无效的。即使夫妻有约定,债权人也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债权,但前提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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