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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笔迹司法鉴定单位名称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57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科学技术也日益发展。那么对于一些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一些需要会写字据为证明向别人进行借款等行为的出现,对于这些行为后期人们进行赖账该如何办理,下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江苏笔迹司法鉴定单位名称有哪些。

江苏笔迹司法鉴定单位:

1、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物证鉴定(含亲子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2、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含亲权鉴定,个体识别),法医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检验,酒精检验,金属毒物的检验],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3、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

4、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

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一般活体鉴定,听觉功能鉴定,视觉功能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文件技术鉴定),痕迹鉴定

司法鉴定时间规定是多久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笔迹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证据是证明某个事实的一个依据,证据往往是某个案件的核心问题。证据可以分为7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需要注意的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判案过程中案件情况的事实称之为证据事实。

一般字迹鉴定费用在1000元左右。不需要担心对方不认可,你可以根据鉴定发票来主张鉴定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制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法条规定,变造文件检验,涉及的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一项是1200元。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若悠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独特的一种签字模式等,这是没办法进行模仿的,故如有需要可以申请相应的笔迹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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