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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8 阅读: 30次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委乃是专责调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所产生之劳动争议的综合性机构。

其成员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行业工会以及用人单位高层管理人员代表共同组成。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载着职责重任,负责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并深入探讨复杂或疑难性质的劳动争议,同时对仲裁活动实施全程监控和监督。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拥有对该部门内之专/兼职仲裁员进行聘用和解聘的权限及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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