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成都某卫浴商行应诉何某劳动争议案,获胜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何某于2013年4月14日被被申请人成都某卫浴商行解聘,当月工资并未发放。2014年8月14日,申请人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3年4月份的工资、2013年2月到4月的提成、2012年到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个销售奖及要求退还多扣除的社保费,以上总计人民币31293.5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就案件事实进行了了解,认为其主张的诉求中大部分已经过了时效,同时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仲裁委最多认定其2013年4月份工资,原因是何某与被申请人在另一劳动争议案中在一审阶段主张过该内容,但是一审是以其该主张未经仲裁而驳回。
裁判结果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1日到2013年4月14日工资2216.67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