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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482次

    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以北京市为例。劳动争议案件仍然呈现出调解率低,上诉率高的特点。据统计,2006年,全市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6828件,审结6805件,调解775件,原告撤诉1240件;全市法院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2883件,审结2883件,其中调解206件,撤诉248件。2007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劳动争议案件3915件;共受理二审劳动争议案件1646件。

    新司法解释、法规颁布对劳动争议案件产生的影响开始呈现。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放宽了劳动者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限制,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凭欠条直接起诉要求工资报酬。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权程序的简化,扩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成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数额大幅下调,使劳动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成本大大降低,劳动者更多地选择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当事人为参加工作不久的大学毕业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多。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劳动者一方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用人单位一方大多是高新技术领域的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二是用人单位一般处于刚起步或拓展业务急需用人时期,拥有较大的用人自主权,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约,在人员的录用、管理、使用上存在较大随意性,对劳动者权益保障也缺乏足够的重视。三是一方当事人为外地大学生的居多,一些外地大学生为留京落户,暂时放低了对薪酬、工作环境等条件的要求,一旦落户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寻求更好发展。四是用人单位往往要求求职大学业生尽快适应工作,出成绩、见效益,而大学生则希望用人单位能提供优越的待遇或更大的发展空间。当双方缺乏完善的沟通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时,就会引发争议。

    企业经营不善、转移资产等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时有发生。企业在出现经营不善或恶意转移优良资产、逃避债务时,常常拖欠大量员工工资、加班费、各种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等,由此引发的群体性诉讼也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较为普遍现象。

    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仍为数不少。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用人单位在改革开放初期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暴露,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多年后又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生活费、保险待遇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有一定比例,而且由于案件事实涉及时间长、背景复杂,往往审理难度也比较大。

    对于一方当事人为高科技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企业实施的奖励、提成形式多样化,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审理难度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对员工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但奖金、提成的计算要以整个企业、部门的利润数额、业务回款、个人考核等情况为基础数据,而诉讼中的劳动者一方很难提交此类证据。此外,奖励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股票期权频频被众多网络公司作为奖励方式采用,而在处理股票期权争议时,往往会涉及到期权授予协议有效性问题、股票来源正当性问题、证券交易合法性问题、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等,需要参照公司法、证券法,甚至行政规章、部门指导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件,否则很可能无法执行,甚至损害第三方利益。以上都增加了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难度。

    关于人事争议案件

    2006年,全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人事争议案件134件,共受理二审人事争议宁件77件。2007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人事争议案件79件,二审人事争议案件38件。

    从争议事件发生年度及当事人的年龄分布来看,呈现“争议年代久远、当事人偏老年”的特征。

    从争议发生的行业领域分布来看,呈现“局部行业突出”的特征,即主要发生在教育和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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