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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24 阅读: 57次

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什么特点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该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协议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2)多式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

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没有具体体现形式。

(4)多式联运合同有约束第三者的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5)多式联运合同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

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交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二、合同是什么,合同是指什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其特点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追求自身利益出发而作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语,也可以指当事人形成的合意。由于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什么不同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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