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合同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有什么义务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7-08 阅读: 74次

一、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有什么义务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有: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的义务;

4、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9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什么义务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得转保管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4、不得使用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三、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有什么不同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对于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有什么义务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有什么义务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hetong/685332.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