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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诉讼主体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5-08 阅读: 718次

一、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诉讼主体是怎样的?

委托合同纠纷受托人诉讼主体是委托合同当中的认定的委托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严格履行委托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日常生活当中委托合同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合同,这种活动在进行签订的时候,就给双方都进行了一些义务方面的限制,不管是受托方还是委托方都必须按照合同内容来进行形式,否则的话有可能面临着一些诉讼方面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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