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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1-30 阅读: 458次

一、股东协议违约金的规定是什么?

股东协议违约金的规定是当股东没有按照约定按时的缴纳相关的出资额度的话,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具体的股东协议当中都有一些明确的说明,就会按照约定来进行遵守,毕竟出资是股东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条件:

1、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

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作出限制:

第一,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人,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不能转让其全部出资,否则会成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在日常生活当中要想成立一个公司的话,那么股东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的人员,而股东的相关的作用最重要的实际上就是进行一个出资,帮助公司来进行一个更好的运营,当然了,如果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话,就会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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