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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版权合同需要作者签名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25 阅读: 524次

一、演出版权合同需要作者签名吗?

演出版权合同需要作者签名,签订演出合同注意事项:

1、时间:演出的日期是在什么时间,是在淡季还是旺季,在节假日还是周末,是早上、下午还是晚上,在商洽日子到演出还有多少时间的准备,时间是否充裕足够,以便确定演员是否有档期,价格是否上涨。

2、 地点:演出地点有剧场之分,在室内剧场、体育馆还是室外广场、体育场,地方的不同,演员的价钱也不同。如果是室外的还要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演出当天是否会下雨。另外还需要看场地是否有影响力来决定我们的协商尺度,例如是在人民大会堂等,价钱稍微低一些也可以极力去促成。

3、人:不同的演员不同的价格,根据时间和地点的不同会有不同的价格。

4、曲目:对方通常需要点一些符合他们活动的曲目,但演员有些曲目是不唱的,所以在商谈前要先了解演员可以唱那些曲目,让对方在这些曲目中挑选。

5、 接待条件:演员的住宿、交通、饮食的情况都将会影响他们的演出质量和情绪。

(1)住宿,我们要了解他们有几个人,随同人员有几个,分别需要什么样的房间,是豪华单人房、标准双人房还是普通单人房,所住的酒店是要什么级别。

( 2)交通:演员到演出地点是乘飞机、火车还是汽车,而他们分别需要的是头等舱、经济舱,还是硬座、硬卧还是软卧。从车站到酒店又需要几座的车,车是什么品牌档次,演员有多少的行李道具,一般情况下,同一级别的著名演员不坐同一辆车。

(3)饮食:演员早餐、午餐、演出前用餐、演出期间餐、晚餐分别需要什么标准,有什么要求,忌讳吃什么东西(例如,信奉清真教的演员不吃猪类产品)。

6、舞台灯光音响的条件:剧场可以提供哪些基本的设备,演出方可以提供怎么样的设备,如果是对方提供舞台灯光音响,那我们需要他达到什么样的要求,以确保演出质量。

7、赔偿条件:如果因为对方的原因导致演出不能如期进行,对方需赔偿我方演出费的同额费用,如果因为我方的原因导致演出不能如期举行,我方将会退回订金并赔偿演出费的同额费用。因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如地震、瘟疫、水灾、火灾、海啸、天气恶劣等;人力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政治动乱、战争、罢工、突发事件、政策规定、政府命令、交通事故)导致演出不能如期进行的,双方互不为违约。如演出团体已经抵达演出地点,交通、住宿、饮食费用由邀请演出方负责或协商解决。

8、其他要求:企业活动如需要邀请演员参观企业,与领导合影,谈话,用餐,需提前与演员协商,安排好时间、地点、行程。

9、版权问题:按通常惯例,演出不能录制。如果企业需要录制演出作为资料,按照国际惯例,录制不得长于15分钟,且录制内容只能作为公司的内部文档资料,不能用于商业宣传等。

10、金额:看菜吃饭,看价请人。问清对方预算,还有估算好不可以预计的成本。

二、影视剧版权转让合同范本

作者:

委托代理人:

制片人:

(一)作品的名称:

(二)交付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1.正式出版物,交付已发行的作品;

2.未出版的作品,交付誊清手稿或打印稿。

(三)作品的字数:

(四)交付作品的日期:

(五)转让费的数额及支付的方式:

1.制片人以一次总付的方式支付转让费  元;

2.制片人支付转让费应采用现金。

3.支付转让费的期限:

(六)转让的权利

作者同意,在制片人付给转让费的前提下,将作品的下列专有权转让给制片人:

1.为拍摄电影(电视)片而改编该作品;

2.复制所制成的影片拷贝或录像带;

3.以电影(电视)形式公演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4.以电影(电视)形式,通过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广播或播映该作品或其改编本:

5.以电影(电视)形式,发行该作品的电影拷贝或电视录像带;

6.以成册小说(不得超过  字数)或连载形式出版改成电影(电视)的改编本;

7.广播或传播演员现场演出该作品改编剧本的表演。

(七)作者的担保义务:

1.该作品系作者自己创作,同时自己合法享有所转让的一切专有权,该作品不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

2.该作品不包含任何诽谤他人的内容;

3.所转让的权利未同时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抵押财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任何第三方,也未曾作为礼物赠与任何第三方。

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年内,作者未经制片人同意不得将作品付诸其他人公开表演;

5.作者对上述所列各项专有权,在未经制片人书面表示不接受之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八)制片人对原作修改权的范围限制:

作者同意(或部分同意)制片人为摄制电影(电视)目的而改动原作的题目、人物、情节和对白等,或将该作品与其他文学作品、戏剧或音乐作品相结合。

(九)作者收回权利的条件:

如果制片人在合同生效后一定时间(一般一年左右)并未开始拍摄,或在商定的时间内虽开始拍摄,但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则作者有权要求收回所转让的权利。如果届时制片人已将其中部分或全部权利再转让给第三方,则由制片人负责先收回在第三方手中的权利。

(十)制片人的义务:

1.根据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片;

2.以该作品为基础制成的影片(电视片)发行后,按发行的拷贝数量支付一定报酬(在上述“转让费”之外)。

(十一)制片人能否再转让改编权,由双方立法另行商定。

(十二)制片人有权将转让著作权的部分从属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违约责任:

1.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稿件,制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作者的违约责任。

2.制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作者支付稿酬的,作者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制片人的违约责任。

3.……

(十四)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作者的住址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

(十五)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作者(签字):

住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签字):

住址(或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制片单位:

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了不构成侵权,目前所有的作品在演出之前,一般都会先签署演出的版权合同,该合同并不需要临时拟定,只要该协议是由版权作者、影视公司自愿签署的,此时该演出的版权合同就可以具有司法效力。一般出卖了版权,就不得再交给其他公司来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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