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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饭店用工口头合同在订立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390次

大家都知道口头合同也是属于合同,它是合同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它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在生活中,当我们在订立口头合同的时候,也会有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今天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些全日制饭店用工口头合同在订立时的注意事项的知识以供大家阅读。

一、全日制饭店用工口头合同在订立时的注意事项

口头合同也叫口头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口头合同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口头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相关事项。希望大家看了小编整理的知识以后,对于口头合同能够更加了解,也能够知道全日制饭店用工口头合同在订立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以后遇见能够及时避免。当然如果大家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更加复杂,大家也可以通过若悠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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