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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虚假宣传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480次

在签订旅游合同之后,有些游客发现旅游公司当初有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自己旅途根本就没有享受到旅游公司给予的各种服务。游客在这种情况下要去追究旅游公司的责任,要求旅游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若悠网有更多知识,欢迎浏览。

一、旅游合同虚假宣传违约金规定是怎样的

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对旅游合同虚假宣传违约金有具体规定,一般根据合同约定来赔偿,下面请看旅游法中相关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九十七条的均有相应处罚规定。如果线旅游企业存在虚假宣传、销售旅游“低价团”等行为,不仅要向游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情形及其严重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旅游合同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对于什么是旅游服务合同,各国各地区立法的理解并不一致。德国民法典第651a条规定:依旅游契约,旅行社对于旅客负提供旅游给付之全部(旅游)之义务;旅客则负支付约定旅游价金之义务。南斯拉夫债务关系法将旅游合同分为旅游组织合同、旅游代理人合同和分配房间合同。日本旅行业法和标准旅行业约款中的旅游合同主要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体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合同。《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规定:“旅行契约系指有组织的旅行之契约或中间人承办的旅行之契约。

所谓有组织的旅行契约系指当事人之一方提供他方‘一项一次计酬之综合性服务,包括交通、住宿(不在接送时间内之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之契约。中间人承办的旅行契约是指当事人之一方为他方媒介旅游契约或媒介一项或多项个别给付,使他方得完成旅游或短期居留之契约。”台湾“最高法院”认为旅行契约系指旅行业者提供有关旅行给付之全部于旅客,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契约。

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这里的“旅游服务”是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餐饮、住宿、导游及其他有关服务。旅游服务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当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签订旅游合同后发现对方有虚假宣传,可以具体看看合同的违约条款,对方是真的违约了才能够去追究对方的违约金。对于旅游合同虚假宣传违约金如何主张或对方不肯支付违约金的时候,在若悠网上面就有许多律师可帮助到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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