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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是联营还是租赁的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395次

租赁合同(LeaseContract),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2000年11月B公司将现有厂房、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移交给A公司使用,作合办联营公司前期准备工作。2001年5月11日,A公司书面承诺,同意B公司的意见,联营公司成立后由其单方承包经营,每年向B公司交30万元承包利润。2001年7月16日,双方签订联营合同书,约定A公司出资325万元?其中第一期以现金156.25万元出资,占联营公司注册资金的25%,余下部分以机械设备作价投入?,B公司以上述已移交的厂家、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作为出资。双方出资“以经查验后双方共同确认为准”。B公司作为出资的资产使用权,办理过户“相关的变更登记费用由联营公司承担”。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未按期出资,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按未付资本额的百分之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1年7月31日,联营公司经注册登记正式成立。A公司的首期出资于2001年9月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投入联营公司,第二期以机械设备作价的投入未经验资,也未经B公司确认。A公司和B公司的负责人曾一起到政府有关部门了解B公司资产使用权过户到联营公司事宜,因过户要交税费、补交土地出让金,A公司单方承包的联营公司难以承受而作罢。联营公司于2001年7月出产品,产品一批又一批出口。联营公司成立后,B公司考虑到联营公司由A公司承包经营,固定每年向B公司交利润违反了联营双方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向A公司提出变更为租赁关系。经多次反复协商,A公司于2001年11月致函B公司:同意变更为租赁,年交租金25万元;租期从2001年7月1日计起;厂房维修费A公司只承担10%。2002年4月2日和7月10日,双方先后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均为明确租赁的相关具体事项。2002年7月和8月,B公司收到租金15万余元,部分租金已被维修厂房费用冲抵。2003年1月,A公司撤出B公司,租赁关系终止。

B公司是否违约,是否应向A公司支持违约金,首先要弄清双方之间是联营关系还是租赁关系。对此,A公司和B公司各执己见。

律师回答:

双方之间实际上是租赁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财产租赁与企业经营权租赁不同。企业财产租赁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的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财产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企业财产的使用、收益权,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自己承担,出租人也只是转让企业财产(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企业的经营权,对承租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企业经营权租赁则是企业(出租人)将自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交给承租人经营管理、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给企业。在企业经营权租赁中,承租人的目的不仅要取得企业的财产使用、收益权,更重要的是要取得企业的经营权,以租赁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以租赁企业的名义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债务由所租赁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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