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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573次

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不少人都了解到在租约到期后,如承租方未交付租赁物同时不辞而别,那么,出租方误认为其仍在使用该房屋。一年后,出租方才发现承租方早已离开,遂与承租方就此期间的房租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怎么处理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辞而别怎么办

租赁期届满,返还房屋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不辞而别不视为承租人有交付租赁物的意思表示,即必须通过交付行为才成完成其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27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按照该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先催告,在催告没有效果时,才能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你已经多次催促,对方一直未承付。你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你不知道对方的地址,你可以按照对方签订合同时确认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并保存好挂号回执。

因此,房屋承租人要注意以下几点风险:

1、承租人应于租赁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

2、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于返还租赁物时应当恢复原状;如果承租人的行为是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可以不恢复原状,并可以在现有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向出租人请求偿还费用。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否则,承租人不仅应当支付逾期返还租赁物的租金,偿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应承担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意外灭失的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合同相对方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个人物品,你可通过公证或由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见证封存,限定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前来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你可以依法处分该物品,并以物品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外,关于租金及逾期违约金纠纷,法律规定权利人应在一年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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