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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交的定金不想买了能不能退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05 阅读: 47次

一、买房子交的定金不想买了能不能退

在购买房产时支付的定金若是产生放弃购买之意向,那便无法退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依法履行约定的债务事宜的,将不再享有请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而作为买方,倘若在此种情况下选择放弃购买,无疑即是支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切实履行原来的约定,因此,定金是无法全额退回的。

值得一提的是,假如购房者支付的定金在交付期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使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或者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申请退回定金。除此以外,其他原因均不能支持退回定金的请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买房子怎么退房?

1、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

2、买房人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开发商应当退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并且负责办理买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在所述手续或者文件尚未签订前,开发商应当代替买房人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支付的本金与利息。

3、开发商退还房款。开发商应当在买房人发出退房通知后,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买房人,并且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者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子交的定金不想买了能不能退”,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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