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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能否用于买卖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21 阅读: 47次

一、经济适用房能否用于买卖

1、经济适用房能否买卖,但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进行买卖时有一定的条件。

2、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能否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的双方买卖协议有效

经济适用房能否买卖。

对于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能否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补交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否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否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满五年,经济适用住房确需上市出售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第一,以家庭为申请对象,家庭成员需要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第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第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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