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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12-14 阅读: 41次

一、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如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房屋租赁合同有纠纷房东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屋租赁合同没到期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

房屋租赁合同没到期,出租人一般没有权利提前收回房屋。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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