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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上诉状怎么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4-05 阅读: 345次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上诉状怎么写?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上诉状

上诉人:xxx

住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xxxx

电话:xxx

被上诉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

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

电话:xxx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x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号民事xx,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原审判决,给予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导致判决错误。

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xx合作意向书》及《xx认筹卡认购协议书》,后因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被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履行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然而,原审法院却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上述协议,并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所谓的定金并且赔偿经济损失。这明显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导致判决错误。

2、原审法院错误地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导致判决错误。

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然而,合同法仅仅将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

3、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了两协议的效力,导致判决错误。

原审判决认为在意向合作书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购房的合意,因此,该意向合作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意向书仅是合作各方表达合作诚意的一种手段,即以书面的形式将合作各方的合作意向固定下来,其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均不十分明确,且一般均附条件,既条件成就,双方才正式签订合同,条件不成就意向就告结束,故意向书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本案,诉争双方仅仅是在该意向合作书中,表达了如被上诉人买房,上诉人承诺给其优惠的意思,而并没有表达非买不可的意思,即被上诉人也可以选择不向上诉人购房。而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了该意向合作书的效力,做出了一旦双方达不成交易,上诉人就得向被上诉人赔钱的错误判决。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规定已经明确地规定了本案中对应情况的处理办法,即原审法院应驳回起诉,告知被上诉人另行起诉,要求退回“认筹卡诚意金”。然而,原审判决却错误地适用了《合同法》第107、113、114、116条的规定,导致了判决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原审判决,给予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故此,上诉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原审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2年x月x日

二、民事上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开发商和购房者因为解除房屋合同发生纠纷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作为被告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提出启动二审程序。在上诉状中,应写清上诉请求,比如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开发商对解除合同没有责任,并用正文中的事实做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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