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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报复致其轻伤,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400次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也均表现为故意,但二者的犯罪动机是有区别的。对此,若悠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报复致其轻伤,行为人将构成哪种犯罪。

一、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报复致其轻伤

邓某某、李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建始县业州镇“百汇宾馆”门前招手欲拦出租车,因车速过快,该车司机李某某虽经紧急刹车,但未停住,同时李某某见桥头有人招手示意,遂前往停车载客。邓某某及同伴见状十分气愤,邓便提议对该车司机实施人身报复。这时,邓某某见乘车人是其朋友孙某,当即给孙某打电话,要求其返回。当该车返回行至“百汇宾馆”时,邓某某将车拦住,质问李某某为何拒载。李某某解释说未看见他招手。邓某某对李某某的解释不满意,继续与之争执,并将车门打开,勒令李某某下车。李某某下车后,邓某某向他当面一拳打来,被其用手挡开,邓某某随即又一脚踢向他,却被他捉住脚并向后一推,将其推倒在地。站在副驾驶车门旁的李某某和黄某某见状,急忙与邓某某一起对付李某某。其间,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刺向李某某的左腹部,致其失血性休克(代偿期)。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对二被告人科以刑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也均表现为故意,但二者的犯罪动机是有区别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有的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精神上的某种满足,即出于流氓动机。而故意伤害罪的动机不仅仅出于流氓犯罪目的,其动机更为复杂多样,且故意的形态不仅包括直接故意,而且还包括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与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有区别的。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需是非法的,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死亡,这与寻衅滋事客观方面具体表现行为有着明显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包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务,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结合本案实际,分析判定两被告人是出于流氓犯罪动机还是报复伤人目的,是区分两罪主观方面的关键;被告人的行为是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形,还是更符合故意伤害罪中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是区别两罪客观方面的重点。

研究两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必须剖析其犯意产生。如果两被告人在出租车司机拒载前,就产生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或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对任意经过的出租车司机产生随意殴打报复或者在出租车拒载后,对任意经过的出租车司机产生随意殴打、报复的犯意,则可认定两被告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流氓动机。如果两被告人在出租车司机拒载前未产生上述犯意,拒载后仅针对拒载出租车司机产生殴打、报复的动机,其犯意指向具体、目的明确,则不能认定为流氓犯罪动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的犯意。结合本案分析,两被告人在出租车拒载前并未产生随意殴打他人的犯意,在出租车拒载后,产生了针对特定的人报复的犯意,故此,本案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两被告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意。

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但两被告人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还是事出有因,因纠纷打架斗殴则是区分两罪的核心问题。“随意”表明是随心所欲,想打谁就打谁,谁不顺眼就打谁,打人无需理、更无故,谁都有可能成为被殴打对象,也就是说被殴打者是不确定的多数人,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明确的。本案两被告人殴打他人虽无理但有故,即事出有因;目的明确,即报复;对象特定,即拒载出租车司机。最终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造成了轻伤的结果,所以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而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构成。

综上所述,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报复致其轻伤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报复致其轻伤,应该对两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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