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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卖掉夫妻房产 合同依然有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60次

王先生与妻子结婚已10年,前不久夫妻关系紧张,妻子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5年前用共同积蓄买下的一套房产卖与他人,并约定近期交付钥匙并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知晓此事后坚决不同意妻子的做法,并主动与下家多次协商,要求解除合同,但下家坚决不同意,要求按约履行合同。王先生想知道,由于房产证权利人一栏中仅有妻子一人,这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了该套房产,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下面若悠网的小编根据案例跟大家一起分析关于夫妻一方卖掉共同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分析

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王先生名下的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系婚姻期间用共同积蓄购买,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个问题,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该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但根据房屋公示的产权证上的权利人为妻子一人,所以善意购买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进行的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对房产权利公示的信任,下家作为购买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下家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但是,如果王先生有证据证明下家存有重大过错,或与妻子恶意串通等情节的,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再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表明我国法律承认即使代理制度,夫妻互为代理人,由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关系极为密切,赋予夫妻相互的家事代理权,可以扩张夫妻双意思自治能力,方便经济交往。同时由于夫妻对一方的处理负连带责任,对第三人来说也是公平的,这也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处理此类案件均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没有我们常人想象地那么复杂,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来若悠网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专业咨询,或者直接委托若悠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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