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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339次

二手房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所谓的“使用权房屋”是指那些根据有关房改政策不可出售的公房。区分拟购房屋的权属性质,应以验看凭证为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权40利证书)的即为产权性质房屋,凭证为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的即为使用权性质。也就是说,这类房屋的业主只有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我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①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②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③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④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⑤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⑥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⑦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⑧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允许可售公房以使用权的性质进人市场买卖,可售公房买卖必须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办理完毕买房手续后,再以产权的性质卖给购房人的程序操作。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对于可以出售的公有房,我国上海市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2004年4月27日颁发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界定为:①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②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③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④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⑤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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