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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5年没住 邻居拿来当仓库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11次

案情:

刘先生的姐姐2008年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2009年交房后留了一把钥匙在物业管理处,但一直没有装修,也没有入住。今年过年回来,打算去买的房子看看,但却发现自家房内客厅堆积着不少建材、垃圾和腊肉。门口摆了鞋架,房屋卧室内还有宠物粪便。了解后才知道,原来是邻居在物业处拿了房子的钥匙,把很多东西放了进来。就这样,刘先生姐姐买的房子就成了邻居的仓库。可物业从未向刘先生他们提过此事。事后,邻居向刘先生表示道歉,愿意象征性的赔偿200元。但刘先生认为,邻居未经许可就搬东西进来,完全是违法的行为。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就擅自开门进入屋内,已经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既然邻居放了东西在自己家里,就算租用了自己的房子,按理就该付房租。

律师说法:业主应向物业索赔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的使用、收益、处分和占有权利都归所有者。但在刘先生的遭遇中,他把钥匙交给物业,而邻居是从物业处拿的钥匙,这与邻居破门而入不同。因此,邻居是否损害刘先生的利益,还要看三方的约定。一方面是交付钥匙时,要看双方的约定只是保管,还是涉及房屋租赁、买卖。另外是刘先生的邻居和物业有无利益往来。刘先生只能向物业进行索赔,而物业可以向邻居进行索赔。

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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