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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相关知识讲解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52次

导读:

昨日,马蓉委托律师到朝阳法院立案,以名誉侵权为由起诉王宝强删除8月14日0时21分发布的微博并赔礼道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它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程度。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但是内容客观真实的报道或评价,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文整理了认定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干货,推送给大家,供您参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相关案例

1.言辞过激的批评、评论若依据的是客观事实,则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南京常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洪金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业主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言辞过激的批评、评论,若其依据的是客观事实,且没有借机诽谤、诋毁的言行,则不构成对开发商名誉权的侵害。

案号:(2006)江宁民二初字第2038号;(2006)宁民一终字173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2.标语、口号传播的信息基本真实,无诽谤、侮辱之意,不构成名誉侵权——百安居(上海)管理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雅迪尔居饰用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货款纠纷,故债权人的标语、口号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虽对债务人不利且措辞过于激烈,但所传播的信息系就双方经济纠纷而陈述的情况与表达的意见,无诽谤、侮辱之意,所以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号:(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957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4期

3.新闻报道的内容基本属实,与当事人行为相一致的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湖北省造纸公司诉湖北法制报社的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名誉权,关键是要看所报道的内容是否失实。新闻报道的内容基本失实,是引起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原因。相反,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被报道当事人受到不好的影响,主要是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专家观点

1.内容真实是侵犯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内容真实,是指行为人言词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真实并不意味着每一个细节都是准确无误的,而只是要求与本案有关的关键言词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证明自己的言词是真实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例如,在“徐州卡迪新技术产品公司诉徐州电视台等侵害名誉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认为,有关报道内容客观,具有真实性,因此不构成法人名誉权的侵害。但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就是说,在内容真实但有侮辱行为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侵害名誉权。例如,某人发表的文章中尽管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但辱骂他人是泼妇、娼妓等,也可以构成侵权。

(摘自《人格权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2.内容真实是侵犯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内容真实指行为人言词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原告要行使恢复名誉的请求权,必须证明被告的言词是不真实的,被告要免除其责任,就必须证明其言词是真实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证明自己的言词是真实的,就可以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摘自《人格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杨旋、张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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