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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购房受托人的风险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338次

在购房过程中的名字是非常重要的,不管是何人进行出资。相关部门只会认定合同中的名字,所以如果是隐名进行购买的情况,是会有很大的风险的。那么,又会有那些风险呢?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隐名购房出资人的风险

隐名购房又称借名购房,是指实际购房人借用受托购房人(即房屋登记人)的名义购房,并以受托购房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隐名购房并非全部是限购令导致的,还有实际购房人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享受公积金贷款,以及因不具备购买经适房条件而委托具备条件的人购买等多种情况。

1、受托购房人反悔,想将受托购买的房屋据为已有。

2、如果受托购房人对外负有债务到期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受委托代理购买的房屋。

3、受托购房人意外死亡,受托购房人的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房屋。

4、如果委托购房代理合同行为发生在受托购房人结婚后,若受托购房人与其配偶发生离婚纠纷,该房屋极有可能被受托购房人的配偶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5、受托购房人恶意处分房屋。

6、若实际出资人因房地产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原因欲转让该房产得不到受托购房人的配合,或者受托购房人编造各种理由故意不配合。

7、如果该房屋产生房屋质量或物业管理纠纷,而受托购房人又怠于行使权利或故意不行使权利,则实际出资人欲维权将十分困难。

二、隐名购房受托人的风险

1、如果实际出资人不及时还贷,受托购房人就要承担还贷责任,还有可能因无法还贷导致不良信用记录。

2、当受托购房人经济条件成熟欲购买房屋时,却因已有了一套实际上不属于自已的房屋登记在自已名下而被限购。

三、隐名购房应归谁所有

基于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是一种隐名代理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隐名与显名是相对而言的,按照《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第三人的除外”。另据《合同法》第404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的规定,受托人基于代理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委托人转交。

这里,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按照《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因此房屋所有权的确定需要经过房产登记,被代理人如果要求代理人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在自己的名下,只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然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更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隐名购买房屋会出现的风险主要有如果出资人没有还贷。那么购房受托人就应当进行相应的偿还责任。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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