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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416次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将合同的内容了解清楚,如果串通他人来侵害他人的利益,这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为了更好的理解,以案例为例:

李某称:汪清县新民区3-1-38-52房屋所有权人为宋某。2015年3月2日宋某与王某签了委托书,宋某委托王某“以委托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价格由交易双方确定),代收房款,代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及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其委托有效期限为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2015年3月4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汪清县新民区3-1-38-52房屋卖给了李某,李某已支付了房款,房屋买卖协议中甲方即王某约定积极协助办理此房屋过户手续,但至今被告都未履行此项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宋某、王某协助李某办理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确认房屋归李某所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2日,宋某与王某开办的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协议书》,由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为宋某办理韩国签证,约定:签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医疗观光(一个月后可续签,在韩国合法停留期总共为三个月)。凡滞留不归、非法打工、未参加韩国医院体检、没有体检报告书,保证金不予退还。为提供担保,宋某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汪房权证汪清县字第21525号、房屋所有权人宋某、房屋坐落汪清镇新民街5-1-38-52、房屋建筑面积96.48平方米)交给王某作为出国担保。现李某主张已支付了房款,房屋买卖协议中王某约定积极协助办理此房屋过户手续,但至今都未履行此项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宋某、王某协助李某办理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确认房屋归李某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宋某因在王某开办的延边华易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去韩国医疗观光签证,将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书作为违约抵押担保交给王某,并签写了《委托书》。2015年3月4日宋某去往韩国,当日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将宋某抵押担保的房屋卖给了李某,并签写了《转委托书》。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宋某刚出境没有违约时即签订的,并非宋某出国违约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李某购买此房屋根本没有察看房屋就签订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亦显然远低于市场价格。宋某向王某提供的《委托书》,其本意是宋某出国如果出现违约,王某有权利处分宋某的抵押担保房屋(贷款、买卖等),而宋某出国当日王某即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即房屋产权人宋某的事实,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李某要求宋某、王某协助李某办理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确认房屋归李某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被他人谁骗了或者是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这个时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并不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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