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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刊登的抓拍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7-09 阅读: 88次

一、报纸刊登的抓拍图片是否构成侵权

报纸刊登的抓拍图片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记者的拍摄多属于合理限制范围内,是因其特殊的职业形成的,因此,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但如果记者的拍摄行为给被拍摄者造成损害后果了,则会构成侵权,可能会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或者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盗用图片不商用是否构成侵权

盗用图片不商用,如果不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等其他法定情形,则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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