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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商标被注册公司名称是否侵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1-15 阅读: 431次

一,当事人商标被注册公司名称是否侵权

商标被注册公司名称是侵权的,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依据《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专卖(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第二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用作公司,特许经营店或专卖店或商业标志的名称。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些服务的网站,当需要解释商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损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对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所有人。

二,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承担侵权的方式: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商标的侵权行为,只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只要确定真实存在,自己肯定会受到处罚,但是需要留意的是如果自已经于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协商,那么自己的行为就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一定的授权费是自己解决的关键,如果自己存在些许的犹豫,还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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