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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384次

互联网发展迅猛的现在,网络域名很有可能会出现重复的情况。特别是驰名的、特定的一些域名,是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法院来判定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的。那么,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的责任应该如何进行认定呢?接下来,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地进行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在人民法院审理有关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中,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相关知识: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的区别

一、在构成要件上。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采用过错责任,仅产品、危险、环境污染、相邻关系等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讼理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以侵权责任为诉讼理由的,则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以存在损害后果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以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与此不同,违约责任除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构成要件外,其余均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

二、在赔偿范围上。

合同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损失。而在侵权责任中,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赔偿范围可扩大到死者所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三、在责任方式上。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四、在免责条件上。

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五、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

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后果负责。

在网络域名侵权纠纷当中,当发生网络域名的认定会产生误认、歧义的情况,如果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并且被告是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的,可以根据情节来对原告进行赔偿。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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