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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348次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情况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专门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一般是在法院对侵权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以后才采取的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能够证明以下几点,法院也可以应权利人的申请在诉讼前诉讼中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原告初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如不停止侵权行为,将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侵害不会给被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要求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的权利人应当提供担保。

对于记载或者体现商业秘密的物理载体,侵权人应当依法返还权利人,或者在权利人的监督下销毁。对于侵权人已经非法获得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侵权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2.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只有权利人向工商机关提出查处侵权行为的请求,工商机关才可能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工商行政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判断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的规定。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和行政法的原则,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就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参见本书第二编第八章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关系”),但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参见第二编第八章中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因此,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披露后,该商业秘密就不再成为“秘密”,所有公众都可自由利用,原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就无权要求原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当然,所有人可获使用费的丧失可以作为其损失要求侵权者赔偿。依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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