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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盗卖商业资料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542次

〖案情〗

被告人:李建新,男,28岁,汉族,湖南省沥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资讯部副课长,暂住该公司员工宿舍,1997年1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职资讯部电脑操作员,后提升为资讯部副课长,确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明文规定。1997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建新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然后分别以80000元、100000元的代价向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和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两商业机构兜售,遭到吉之岛天贸百货公司拒绝。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李建新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同月13日以20000元现金成功交易。同年9月间,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经营业绩大幅下跌开始着手调查,发觉下跌的原因是公司商业秘密外泄所致且疑为被告人李建新所为,遂委托李骞以台湾商人的身份,使用从广州蓝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建新曾经到该公司面试过)取得的寻吁机号码与被告人李建新联系洽购有关商业资料。经数次电话联络,于同年10月14日上午双方在广州花园酒店绿茵阁咖啡厅洽谈井签订出售商业资科协议书,被告人李建新索价人民币100000元,在收取2000元订金后,李建新交付部分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开业到1997年10月13日的商业资料打印件及软盘。交易结束后,已经取得被告人李建新盗卖商业资料的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花园酒店外将被告人李建新带上汽车,扭送公安机关。根据广东恰合资产评佑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1997年9月初开始业绩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下跌15.63%即669万元。

〖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建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建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发生于1997年1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前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公诉人的指控不符合“罪刑法定”及“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要求宣告被告人李建新无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广州市好又多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所联络的供贷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商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通讯录等信息资料,具有价值及使用价值,能不断为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带来经济利益,为此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并要求员工不得向外披露。被告人李建新明知该信息资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竞故意违反公司规定,秘密窃取后向其他公司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将公司商业秘密出售后,已实际造成公司客户流失,营业额及利润下跌等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建新盔窃并出售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而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实已侵害市场管理制度,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专有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思定,于1999年4月20日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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