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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有什么区别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389次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有什么区别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的联系与区别:

(一)我国目前商标立法使用的“商标专用权”概念,体现了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含义和属性,但却并未能涵盖其全部的权利内容。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是物权,是自物权,是对世权,是支配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其中的每一项或多项权能均可与所有权相分离。所谓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合法(法定)权利,故它也是一种具有特殊属性的所有权,是由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一种排他性法律权利。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的权利内容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之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禁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和商标诉讼权等多项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商标专用权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基本的核心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从专有使用权中派生出来的。我国目前使用的“商标专用权”概念,体现了其基本的核心含义,但却未能涵盖其全部内容。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其所有人获得的权利远不止是“专用”,例如,当权利人在为商标权设定质权时,商标权人的权利涵括“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禁用权”及“诉讼权”等等,而不仅仅是“专用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商标权还将可能产生更多的权利内容。

(二)我国目前商标立法上使用“商标专用权”的概念表述在法理上限制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价值范围,如被继承、质押、转让等活动的进行,也不利于其今后的内容的进一步丰富。

商标权作为一种可以带来财富的知识产权,从根本上与债权、物权一样,同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应既可原始取得,也可在继承、转让等继受中取得,从而体现其作为财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按照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凡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财产继承的范畴。财产继承法不仅适用于有形财产的继承,也适用于无形财产的继承。公民所享有的商标权在该公民死亡后,也应当适用财产继承。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仅仅提到了著作权与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却没有提及到商标权。这一点主要可能与当时我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由自然人(公民)申请取得有很大的关系。

但在以后的立法表述中也没有对商标权的继承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结合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4条中关于商标专用权可以由自然人申请取得的规定,以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规定和第47条第1款关于“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上,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间接地推断出目前的立法规定实际上是承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的,也就是说,作为自然人的商标注册人死亡,在法定期限内应由合法权利人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因此移转给新权利人,新权利人即继承了商标注册人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如果是商标权仅是一种“专用权”,则其更多地体现出其人身依附性,它将随着权利人主体的死亡而不存在,与“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继承活动有自相矛盾之嫌。

再者,依据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及之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可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上设置质押权,这种用语也是不恰当的。其一,所谓“专用权”,从字面含义上可理解为“独占使用权”,此种表述理论上将商标权局限于单一主体,从而使这种独占“专用权”无法产生继受取得的法律关系,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权利主体均无法转让其“商标专用权”。其二、商标能够作为一项财产予以质押,其质押的实质是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从法理上讲,作为可以设定质押权的质物首先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出质人必须对质物拥有处分权,通常必须是质物所有人或有权处分人。非其所有人或有权处分人,不能成立质押权。如商标权人仅有“独占使用权”,其“依法可以转让”的没有法律依据,而如果不具备处分权,则是不能设定质押权的。因此,只有在立法上采用“商标权”的表述上方能体现其具备一种所有权属性的财产权内容,设定质押权才顺理成章,不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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