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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警告函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382次

一个好的商标本身就是一种财富。它有辨识度,民众就会购买这个品牌的商品。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假冒仿冒的商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侵权警告函应该怎么写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什么是警告函

警告函是指以法律函件的形式,向侵权人指出侵权事实,说明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向侵权人提出明确的停止侵权要求。

警告函的作用:

在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情况,您认为起动知识产权诉讼、行政投诉并非最佳的解决方案,但又不愿意放任他人侵犯您的知识产权。例如:侵权行为的规模、影响较小,而采用行政投诉或诉讼的方式成本较高;您发现侵权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认为只要侵权者停止侵权即可等。

针对这样的情形看,您可以采用警告函、权利声明函的方式,通过警告交涉的方式维护您的知识产权。通过警告函,可以提醒非恶意的侵权人、吓阻部分恶意侵权人,从而以较小的成本和较快的时间达到制止侵权行为的效果,有效地维护您的知识产权。

常见问题

问:警告函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答:警告函属于在遭受侵权时的自力救济维权方式,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警告侵权人相应法律后果的方式促使其停止侵权行为。此外,受到警告函后仍不予停止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确认为恶意侵权,在后续诉讼中将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其侵权责任。

问:出具警告函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答:出具警告函您需要准备有效的权利证书,如:注册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版权登记证书等;侵权人的基本信息及侵权事实。哲力律师团队将根据您提供的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侵权人严正说明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向侵权人提出明确的停止侵权要求。

问:警告函是否会影响我后续的维权?

答:发出警告函后,您仍可以对相关侵权人采取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措施。但发出警告函后,会提醒侵权人其行为已受到注意,进而加大侵权证据的收集难度。因此,若您不能排除将对侵权人采取后续措施的可能,则建议在发出警告函前先行对其侵权证据进行收集与保全。

商标侵权警告函范文

致:光彩歌舞团

本律师受红林文化公司的委托,就贵团在上海演出新风杂技舞台剧《××》相关事宜,特函告如下:

一、新风杂技舞台剧《××》(包括但不限于剧中音乐、服装设计、舞美设计)和相关剧照的全部版权,以及该剧特有名称“××”的全部权益,由红林文化公司完全享有。因此,任何未经红林文化公司许可,擅自演出《××》、使用相关剧照及该剧特有名称“××”的行为,均构成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据调查,贵团在未获得红林文化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25日开始,在上海演出时使用《××》剧照及该剧特有名称“××”,整个演出按计划将持续至2006年2月28日。

三、贵团在以往与红林文化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对于《××》、相关剧照及该剧特有名称“××”的权益属于红林文化公司是明知的。

据此,红林文化公司认为:贵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剧照,涉嫌侵犯红林文化公司的版权;同时,贵团擅自使用该剧特有名称“××”,引起公众误认,涉嫌不正当竞争。贵团的行为已经对红林文化公司正在进行的市场推广计划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鉴此,本律师特受托声明:

1、贵团应当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立即停止包括在上海演出时使用相关剧照及该剧特有名称“××”在内的一切涉嫌侵权行为。

2、贵团应当于2007年1月1日前,对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制定解决方案,函告红林文化公司。

3、红林文化公司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诉前禁令、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等)追究贵团法律责任的权利。

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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