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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侵权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67次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是以前不太关注的著作权,现在人们也渐渐有了法律意识去维护自身利益。那么,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侵权吗?下面若悠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实,将作品改成盲文也是一种翻译,由于盲人是残疾人,与一般健康人相比,他们在学习文化知识,接受新的信息方面存在一些障碍,为使他们获得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允许和鼓励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作品。这种做法可以不经过作品著作权人同意,不用支付报酬。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

相关知识:预防侵权编辑

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或选择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验证对证,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不受保护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这种做法可以不经过作品著作权人同意,不用支付报酬。所以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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