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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10次

如果有人告你著作权侵权你会怎么办呢,那么就找一个好的律师帮你做答辩吧,那么写著作权侵权答辩状到底有些什么要求呢,要从哪些方面来做答辩呢,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哪些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答辩状

一、答辩人已无涉案书籍可供销售,其行为在原告起诉前早已停止。

答辩人之所以会购进《2011年序列之一要点精编》。是因为在2010年9月25日的前两天,有人曾屡次来询问有无该书。于是2010年9月24日,在有人上门推销该书时,答辩人就购进了9本依照该类小书店的惯例,购书通常不超过10本。2010年9月25日,该人又来询问,确认有书后就走了。过了不长时间,就发生了诉状中的“公证行为”。之后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即没收剩余全部书籍,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答辩人书店已无涉案书籍可供销售,在行政处罚后就不会再继续该行为了。

二、诉求二的三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无据,应予驳回。

1、本次销售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

涉案书籍的上市时间为2010年9月20日左右,2010年9月25日答辩人刚开始销售,就被原告的“公证行为”及接受行政处罚,涉案书籍根本就没有正式销售,对原告未造成任何影响及损害后果。

2、本次销售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

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即对涉案行为进行处罚,答辩人缴纳了罚款¥2000元。

3、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的相关规定,答辩人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况且原告应对自己的实际损失提供合法的证据,而不是只要是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就是统一价3万元。这只会造成各项费用的增高。

因此,原告应有合法、合理依据主张自己的实际损失。

三、诉求三各项费用明显过高,应予驳回。

1、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证据,才导致了相关费用。

2、关于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问题。《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的有关规定,并未涉及到交通费,且原告的交通费过高;而律师费,一方面不符合《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该规定仅是用了“可以”来规定,并不是“应该”,法庭应结合整个案件来综合判断。且在司法实践中,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判决不多。

因此,对原告要求的各项费用,答辩人认为即不合理也不合法,应予驳回。

四、诉讼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1、2010年9月25日原告“公证行为”后,就向西安市文化执法总队举报,答辩人即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00元的罚款。实际上,原告的利益已得到维护,没有必要再通过诉讼解决。

2、答辩人在收到本案传票后,即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多次试图通过调解解决,一方面表明了态度,另一面是为了降低双方的诉讼成本,但原告均予以拒绝。

3、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收取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准进行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才会造成诉讼费用的过大。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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