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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否为证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588次

案件中的当事人可能会自己陈述案情或是遇到的问题等等,在当事人陈述完了之后,有些人觉得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非常实在了,当事人也说的非常明白,应该要将其当做证据来进行处理才可以的。关注若悠网,了解更多知识。

当事人陈述是否为证据

从证据意义上讲,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基于诉讼利益而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作出有关案件情况的陈述,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规定。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陈述都是证据,都能起证据作用。换句话说,只有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才属民事诉讼中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对证据的质辩意见以及对事实的法律评断和法律适用的意见,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的“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范畴。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但是从实然的意义上讲,我们又不能忽视当事人陈述的虚假的一面,不可轻信以免被其误导,造成错判。因此,法律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陈述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仅凭当事人陈述式无法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样势必影响公正的处理案件,必须有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条,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一般当事人陈述的部分会偏向他自己,对他自己有利,但也可以认定为证据的一种,当事人陈述是符合证据的标准跟范围。在若悠网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当事人陈述的作用或是想要求证据有哪些收集方法等可以直接询问他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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