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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新途径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445次

案件若进入审判执行程序,会增加法官工作量。让这些矛盾真正得到解决,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需要在双之间架起了一座‘连心桥’。现实中的很多事情,在初期都是可以考和解解决的。以下内容由若悠网在线小编为您整理。

执行和解新途径是怎样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举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损害他人、集体、国家或者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调查处理。被举报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并不要求举报人必须是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公共性,这是举报不具有撤销可能性的根本原因。此外,举报人“不再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声明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规定,作为违法行为知情人,拒不协助或者配合国家职能机关的调查,将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投诉是指消费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反映自己在食品药品消费过程中相关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实,请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协助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投诉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投诉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益,理应受到法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保护。

一般而言,被投诉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如果仅为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投诉人作为违法行为的唯一受害人,可以任意处置自身权益(包括放弃、和解、诉讼等)。但实践中,被投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侵害的往往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个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食品药品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表现出很强的公共性,故即使消费者没有投诉或达成和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取得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相关线索和证据后,仍然应该依据法定职责积极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由此可见,仅侵害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消费者的和解往往意味着投诉事宜的处理终结,侵害复杂客体的食品药品投诉,消费者的和解则仅意味着对自身权益的处置,并不代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终止对违法行为的调查。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各个部门接到的关于各种原因的投诉举报数量大幅增长。在投诉举报后,当事双方和解也时有发生。如果您遇到的问题,通过和解的途径没法达成,推荐使用法律手段,若悠网在线律师为您提高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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