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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妻儿是否须承担全部债务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7-08 阅读: 63次

一、丈夫死亡,妻儿是否须承担全部债务

丈夫死亡的,妻儿不一定要承担全部债务。

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在丈夫死亡后妻子要承担全部债务,因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

如果债务是丈夫的个人债务的,则妻子和儿女仅以继承的死者遗产价值为限来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超过继承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他们不负责偿还。

如果他们放弃继承遗产的,则完全不用对死者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丈夫欠债妻子离婚是否也要承担债务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如果用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了妻子也要承担。

如果是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无需承担。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与他人合伙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与他人合伙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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