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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解除申请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297次

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式,对其申请条件我国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有监外执行,就会有解除监外执行。那么,监外执行解除申请书应该如何写呢?监外执行的程序又是如何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这两方方面的知识,希望小编整理的知识可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监外执行解除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XXX

申请事由:

监外执行,刑期执行届满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X年X月X日因触犯刑法XX条规定,经XX人民法院以(XXXX)X法刑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X年,监外执行。刑期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申请人依法已经服刑完毕,在服刑期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法在监外执行刑期届满之日,依法申请解除判决书判决的监外执行刑期的刑事判决书发生的“约束效力”。请求受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复。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的,交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

对在狱内服刑的罪犯,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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