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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次审理的案件应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37次

现今各类纠纷案件非常多,法院接收的各种案子越来越多。有的案件审理甚至不止一次。那么经过两次审理的案件应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经过两次审理的案件应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涉外执行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由制作该项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该案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该案的执行仍由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由制作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执行案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如果当事人分别由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则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该案不属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但确有异议,认为本院也无管辖权而必须再次移送的,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执行案件可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权执行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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