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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不改名,原告方已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389次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最近一直受到公众的关注,最近,该案又有了新进展。据悉原告方已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这究竟是怎么样的情况?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非诚勿扰不改名,原告方已申请强制执行

二审后《非诚勿扰》不改名,13日晚,《非诚勿扰》案原告方发布公开信,公开信中称,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申请了强制执行。

《非诚勿扰》是江苏广电总台旗下卫视频道每周六黄金档播出的一档品牌电视综艺节目,该节目自2010年元月开播后,成为了最为家喻户晓的一档婚恋交友电视节目,吸引了众多观众粉丝。在此节目被观众纷纷追捧的同时,出乎意料的是“非诚勿扰”四个字早已被温州小伙金阿欢于2009年2月申请注册。一场关于商标“反向混淆”的商标侵权纠纷就此拉开序幕。此案经一审二审程序,跨三年之久,深圳中院二审以“反向混淆”为由,判决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二审判决后,今年1月8日周末的晚间,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表声明:对判决结果“甚感意外”。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称,江苏广电总台及旗下卫视频道一贯尊重知识产权,一贯尊重法律。《非诚勿扰》节目开播之初即获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电视节目上使用“非诚勿扰”商标,并向其支付了许可费。对此,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声明中表示,该台已于近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1月9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如期播出,播出前还发布节目预告,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

《非诚勿扰》商标权案二审判决对不对?申请再审后,节目要不要改名?拒不改名对不对?在法律界与观众中引起热议。13日晚,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旭东律师在律协官微上谈了他对此案的看法。

汪旭东律师说,一、在终审判决已经作出的情况下,江苏卫视应当无条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论该终审判决是否正确,除非判决给你一个履行的缓冲期,比如为了减少损失,同意江苏卫视在一定期限内把已经制作好的节目播出完毕,但目前没有看到这样的内容。履行法院生效裁决,体现的是基本的法治精神。

二、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法院对于涉及社会关注度高,有重要影响的案件,确实应当谨慎。就该案而言,其实在涉及江苏卫视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这一关键的法律问题上,就非常的草率,没有任何必要的司法认识阐述和分析,而仅仅以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为由就予以确认。事实上,关于该电视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问题是法律认知的问题,不能仅以当事人的意见为最终依据。

三、不得不说的问题是,江苏卫视的应诉存在重大失误,并且正是这些失误,一定程度上为深圳中院在有些关键问题上的处理草率创造了条件。比如江苏卫视自己关于节目名称是商标性使用的陈述,既不专业也不负责任。在该案中还可看出,江苏卫视似以曾经在江苏法院审理的涉及江苏卫视“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与相关商标之争的纠纷案件的思路作为本案的应诉思路,而关于商标侵权与否的法律本质问题则明显准备不足,这一应诉思路就很有问题了。等等此类问题,不一一列举。

四、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知识产权法律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其在适用中为什么难,难就难在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正义、价值和政策均应有所体现,不仅如此,还涉及到其他的,如便利的或权宜的价值、经济的价值、文化的价值。洛克在《政府论》中曾经说过,法律的真正涵义,不会在受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不论如何去理解法律,也不论法律自身是否清楚明白,不背离常识或者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是法律适用的底线。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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