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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被关押,判决抵押物怎么才能执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468次

抵押是重要的担保方式,抵押的标的一般是固定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时,抵押人有债务违约的情形时,抵押物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安全,那么被执行人被关押,判决抵押物怎么才能执行?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被执行人被关押,判决抵押物如何才能执行

被执行人被关押的,不影响法院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从而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第一种方式折价是指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出现时,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折价协议,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转移抵押物从而实现债权的方式,即通常所说的“以物抵债”。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省去了繁琐的评估、拍卖程序,便于更高效、快捷的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成本相对较低。当然,折价并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二种方式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拍卖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但其繁琐的评估、程序则会加大实现抵押权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拍卖既可由双方协商拍卖,即任意拍卖,属私力救济的方式;也可以由法院主持,委托评估机构拍卖,属公力救济的方式。抵押物拍卖后,抵押权人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抵押权归于消灭,未能清偿的其他债权成为普通债权,抵押人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对于抵押物上设置的其他担保物权,以我国《物权法》规定来看,也应归于消灭,买受人取得无任何权利负担的抵押物。

第三种方式为变卖。所谓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将抵押物出卖从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拍卖需要经过评估、拍卖等程序,而与之不同,变卖是直接按照市价买卖,不需要经过拍卖、竞价的方式。

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仍需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扩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提高抵押权实现的效率,减少抵押权实现的诉讼程序,在程序和制度上保证抵押权更好、更快的实现,实现法的正义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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