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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如何构成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4-15 阅读: 267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由如下要件构成的: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由过失构成;

3、客体要件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4、客观要件由行为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3、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4、客观方面由行为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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