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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裁定书可以申请撤销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439次

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个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那么要是下达了终结执行裁定书可以申请撤销吗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终结执行裁定书可以申请撤销。

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依据:

1.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根据2005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中止、终结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终结执行分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情形有:(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5)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有:(1)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4)立案后,人民法院6个月内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或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人民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3.根据2011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法院执行结案规定》)规定的八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别为:(一)执行完毕;(二)和解;(三)终结;(四)驳回申请;(五)不予执行;(六)委托执行;(七)销案;(八)其他。其中,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和“其他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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