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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知道中止强制执行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281次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判决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判决条件的,被判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我们怎么知道中止强制执行了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人是不了解的并且比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怎么知道中止强制执行相关的知识,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止和终结作出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相关知识】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院执行方式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由于在发生一些事件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些人用这样或者那样的理由来抵制甚至阻挠相关部门的调查,强制执行可以依法强迫他们协助调查,中止强制执行也是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了解一些这样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当然了,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若悠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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