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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被执行信息公开化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326次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之一,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权力的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及时完整,公民对信息公开不满意的,可以向义务机关提出申请,那么政府被执行信息公开化的范围是什么?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政府被执行信息公开化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1.全面性

所谓全面性,即强调通过政府网站童凯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角度出发,政府网站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力求全面地反映政府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全面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使政府网站成为政府的“电子名片”。同时还必须公开深度政务信息,特别是政府工作计划、阶段成果、重大事项投资和进展情况、政府服务事项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和办公时间等企业和社会公众所密切关注的信息。

2.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即强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应当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渐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政府网站必须注意信息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发布最新、最具实效性的政务信息。政府网站的生命力直接体现在发布信息是否具有时效性,必须尽量缩短信息上网的准备时间。保证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其关键环节是必须要进行科学论证,优化政府网站信息审核的流程,将不同政务信息分类考虑,明确各类信息的审核流程及各个流程的办理期限与责任制度等。

3.准确性

所谓准确性,即强调政府网站必须能够代表政府,所发布的信息必须体现出政府应当具有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决不能发布虚假消息,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属于原创性信息,必须要由负责相关业务的人员直接提供;属于转载性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核实确认,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完整性

所谓完整性,即强调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应当公开过程性信息,如政务工作的计划和进展情况,也要公开结果性信息,如工作总结及结果公示等。政府网站应当将信息按照政府工作进行再组织,形成完整的资料档案,从而提高政府网站信息的附加价值。另外,对于某些重要工作或某些重要工作或某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网站可以用专题栏目的形式对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介绍和解析,并给公众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

5.保密性

所谓保密性,即强调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能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保密的规定,涉密信息一律不得在网站发布,不能公开的特例信息必须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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