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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合同算专属管辖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350次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管辖范围。不同的合同也会由不同的法院来进行管辖。那么装饰合同算专属管辖吗?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约定吗?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可见在合同法中并未规定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二、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属于建设工程。

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依照上述规定可知装饰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适用专属管辖的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六、根据前文我们明确看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即二者是并列关系。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强制规定,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七、《合同法》(第七章建设工程合同最后一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管辖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应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八、《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所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并未规定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当事人在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法院,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若悠网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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