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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宜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63次

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的时候,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有义务进行说明,如果不对合同内容进行说明造成合同在缔结的时候有过失的,就会构成缔约过失,那么缔约过失宜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缔约过失应当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确定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通说认为,它是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根据,连同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共同构成了债的发生根据体系。但是,由于在制定民事诉讼法时合同法没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民事诉讼法因而没有关于因缔约过失责任引发诉讼的管辖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多数法院均认为缔约过失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管辖不应按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来确定,而应依照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该条规定意味着,合同成立以后出现无效、被撤销、终止的,均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但是,这并不表明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纠纷也应该按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而且,合同未成立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有本质区别。显然,缔约过失责任诉讼不能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实质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这一点,与侵权责任是以违反法定义务为要件相同,而与合同责任以违反约定义务为要件完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违反合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不应将缔约过失责任视为合同责任,而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比一般侵权责任的要求更高)缔约过失责任,其实就是缔约方通过磋商、接触的行为,造成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最终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权。据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诉讼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先合同义务不同于合同义务,其产生的基础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如果民事主体之间没有形成缔约关系,则当然不发生缔约过失问题。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只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相对人损害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则无所谓赔偿。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对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若对方遭受的损失非因一方的过错,即使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即使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害,也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切实把握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如此,才能不致于使引起损害的缔约过失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漏于追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缔约过失应当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问题进行的解答,造成缔约过失时,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而是按侵权纠纷确认缔过失纠纷的管辖权。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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