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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裁定申诉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0 阅读: 634次

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如果对人民法院执行结果有异议的话,上诉人可通过执行异议裁定申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诉讼被驳回了该怎么办?如何执行异议裁定申诉呢?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这里面的相关问题吧。

一丶执行异议裁定申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起诉(而不能称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丶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裁定驳回起诉怎么办

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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